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大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行政裁定书
大城县人民法院
大城县
行政案件
非诉执行审查
大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爱峰,孟小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非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大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樊军良,局长。被执行人刘爱峰。被执行人孟小燕。申请执行人大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作出的(2014)501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大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2014)501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501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501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传树审判员 马方伟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