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展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静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展鹏。辩护人刘勤勤、李芬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展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展鹏及其辩护人刘勤勤、李芬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展鹏与其朋友张某于2015年2月4日23时许,在本市静安区富民路XXX号路边等车时,遇被害人陆甲上前搭讪张某,刘展鹏遂上前与陆甲发生争执并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陆甲误以为刘展鹏在打电话纠集人员,遂与其同事一同上前殴打刘展鹏。刘展鹏被打后跑进富民路XXX号古意餐厅,陆甲等人则留在原地。刘展鹏进入餐厅后,从厨房内取出两把菜刀,并手持菜刀再度返回店外冲向陆甲等人,陆甲等人亦上前夺刀,双方在扭打过程中,刘展鹏持刀将陆甲砍伤。经鉴定,陆甲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创等,构成重伤。公安人员接报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刘展鹏抓获。刘展鹏到案后对上述事实基本能够如实供述。审理中,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预交赔偿费用人民币八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甲的陈述、证人王某、陆乙、赵某某、徐某、胡某某、朱某某、郑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展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刘展鹏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预交赔偿费用,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本案被害方有明显过错,故辩护人要求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展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两把菜刀,发还古意餐厅。被告人刘展鹏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 灏代理审判员  钱丽娜人民陪审员  陈洪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公绪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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