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袁坤诉王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坤,王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袁坤,男,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王庆明,男,。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袁坤与被执行人王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庆明工资予以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春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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