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家强与赵代权、康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周家强,男,生于1966年3月24日,汉族,住宣汉县。被告赵代权,男,生于1955年3月17日,汉族,住宣汉县。被告康素兰,女,生于1959年6月10日,汉族,住宣汉县,系赵代权之妻。原告周家强与被告赵代权、康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家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家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周家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振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桂 娅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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