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周家强与赵代权、康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宣汉县人民法院
宣汉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周家强,男,生于1966年3月24日,汉族,住宣汉县。被告赵代权,男,生于1955年3月17日,汉族,住宣汉县。被告康素兰,女,生于1959年6月10日,汉族,住宣汉县,系赵代权之妻。原告周家强与被告赵代权、康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家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家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周家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振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桂 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