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佳家门业加工厂与尹凤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佳家门业加工厂,尹风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601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佳家门业加工厂,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屈海鑫,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法律工作者。被告尹风武,男,1961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佳家门业加工厂诉被告尹凤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佳家门业加工厂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风武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佳家门业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佳家门业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佳家门业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王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哲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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