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2074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074号原告张某甲,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张某乙,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刘某某,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张某乙所有的捷达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642**)。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张某乙所有的捷达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642**),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白鸿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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