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与朱光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
一审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朱光伟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487号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黎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光伟,男,汉族,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光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减免。代理审判员 吴杰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