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封民初字第16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1616—2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申家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禄,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长  温义文审判员  冯立军陪审员  张瑞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振鹏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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