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马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滦南县人民法院
滦南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马某,周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449号原告:马某,职工。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振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志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