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日啸故意伤害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日啸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1456号罪犯杨日啸,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河龙法刑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日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3日。执行机关因罪犯杨日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日啸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获得改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日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日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举添审 判 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晓曼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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