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魏士海与赵波、高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士海,赵波,高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621-1号申请执行人魏士海。被执行人赵波。被执行人高亭,申请执行人魏士海与被执行人赵波、高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6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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