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波与杨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波,杨文,张旭,张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2539号原告:高波,男,生于1971年4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军,男,生于1975年10月12日,汉族,章丘绣惠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杨文,女,生于1964年5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旭,女,出生日期不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齐,男,出生日期不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波与被告杨文、张旭、张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被告自觉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被告自觉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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