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7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亮、翟文文与李丰刚、惠民县瑞庆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翟文文,李丰刚,惠民县瑞庆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784-1号原告张亮。原告翟文文。被告李丰刚。被告惠民县瑞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孙武镇贾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翟文文与被告李丰刚、惠民县瑞庆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李丰刚、惠民县瑞庆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谭杰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