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6-23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许某某、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临沂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某某,周某某,许某某,孔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许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山东莒南县人民医院家属院。被告孔某某,女,成年,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许某某、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善芳审 判 员 黄淑芹人民陪审员 李振某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葛绪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