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重庆金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重庆金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00号原告马某某,男,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林蕊,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金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号*幢****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培请,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先明,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重庆金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应在立案后至本案开庭前交纳诉讼费22720元,开庭后本院又再次向其通知交纳诉讼费,限定于2015年8月5日前交纳诉讼费22720元,现交纳期限已过,原告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牟嘉琳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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