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5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与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5885号原告黄×,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黄×诉被告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一区×××栋×××号,本案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一区×××栋×××号,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 净代理审判员 杨 莹人民陪审员 王祖铠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威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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