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绥宁县信用联社与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816号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忠道,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慧华,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苗族,系原告的工作人员。被告陶某某,女,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绥宁信用联社)与被告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宁信用联社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绥宁信用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宁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绥宁信用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莉苹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启智 来源: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