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晓梅与马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梅,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梅,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军,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军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贵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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