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保增、张学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保增,张学霞,李宝芹,张光志,宋建,刘其成,蒙阴恒瑞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保增,居民。被执行人张学霞,居民。被执行人李宝芹,居民。被执行人张光志,居民。被执行人宋建,居民。被执行人刘其成,居民。被执行人蒙阴恒瑞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安,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保增、张学霞、李宝芹、张光志、宋建、刘其成、蒙阴恒瑞矿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蒙商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1571.7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91571.72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保增、张学霞、李宝芹、张光志、宋建、刘其成、蒙阴恒瑞矿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商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营审判员  于 雷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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