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程刚与黄传胜,赵锡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刚,黄传胜,赵锡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08号申请人程刚,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马璐,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黄传胜,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赵锡丽,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程刚和被申请人黄传胜、赵锡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政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露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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