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毛某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王冷,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安东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滥用职权、受贿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灿、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及辩护人王冷、安东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改造时,对楼房的补偿是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郑政文[2009]127号文的规定,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900元/平方米。被告人毛某某担任该合村并城改造指挥部第三测量组组长,主要负责某某村第六、七村民组宅基地房屋测量和有异议房屋结构的认定等工作。在此期间,毛某某违反法律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滥用职权,将某某村第六村民组村民耿某某、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第七村民组村民王某丙、郑某某共六家的部分或者全部房屋结构由砖混改为框架,使六家多得了国家拆迁补偿款737700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在此过程中又收受某某村村民王某丙(另案处理)10万元人民币、耿某某2万元人民币、于某某2万元人民币、王某甲1万元人民币、郑某某1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毛某某得知王某丙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将10万元赃款退还王某丙的妻子崔某某。2015年1月21日,该院反贪污贿赂局从崔某某处扣押赃款10万元人民币。2015年3月25日,毛某某儿子毛某甲退缴赃款6万元人民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书证等,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提请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认为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的受贿罪名成立,但对指控被告人收受郑某某1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有异议,认为该笔事实不存在,同时认为每一笔受贿数额都不大,双方在主观上也没有就谋求某种利益而达成共识,其中不乏人情往来的因素,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明显偏低;关于滥用职权罪,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没有也无法利用其职务之便核准变更结构待定的房屋,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若被认定为构成此罪,其应为从犯或胁从犯,且其同案犯王某丙积极退赃,对毛某某的滥用职权应免于刑事处罚;对于量刑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有自首情节;没有索贿,只是被动的收受,手段不恶劣,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毛某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是为了拆迁工作的进度和顺利开展;受贿数额不大,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著轻微;积极退赃,一贯表现良好;希望对被告人做出公平的判决。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自1997年以来的各种荣誉证书、奖杯等。经审理查明,2013年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改造时,对楼房的补偿是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郑政文[2009]127号文的规定,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900元/平方米。被告人毛某某担任该合村并城改造指挥部第三测量组组长,主要负责某某村第六、七村民组宅基地房屋测量和有异议房屋结构的认定等工作。在此期间,毛某某违反法律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滥用职权,将某某村第六村民组村民耿某某、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第七村民组村民王某丙、郑某某共六家的部分或者全部房屋结构由砖混改为框架,使六家多得了国家拆迁补偿款737700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在此过程中又收受某某村村民王某丙(另案处理)10万元人民币、耿某某2万元人民币、于某某2万人民币、王某甲1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毛某某得知王某丙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将10万元赃款退还王某丙的妻子崔某某。2015年1月21日,惠济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从崔某某处扣押赃款10万元人民币。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毛某某的儿子毛某甲向惠济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6万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毛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主动到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第一组]关于毛某某的主体身份和工作职责的证明材料1、被告人毛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毛某某出生于1962年11月13日,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中共惠济区某某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一份,毛某某的基本情况,新文[2013]5号文件,证明毛某某自2013年5月28日至今任某某街道市政环保所所长,其在2013年任某某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第三测量组组长,负责第六、七村民组宅基地房屋测量和有异议的房屋结构认定工作。3、中共惠济区某某街道工作委员会出具的新文[2013]13号文件,证明2013年9月18日,中共惠济区某某街道工作委员会决定成立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4、某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普查测量方案和拆迁方案,测量方案证明某某村第6、7村民组为第三测量组,第三测量组负责人为毛某某,成员24人,以及测量原则和工作要求。[第二组]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的相关文件、协议,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会议记录等。主要说明某某拆迁安置的流程、方案的形成等都是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的,补偿安置方案是经过村民代表和村干部讨论通过的。1、郑州市惠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和工作委员会出具的[2013]13号、60号、71号文件,证明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成立的通知、启动请示、和开发企业的确定,这些程序都是按照文件的规定进行的。2、郑州市惠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出具的惠发改投[2013]47号,证明惠济区某某宋庄合村并城某某项目已经惠济区发展改革委和统计局批准。3、某某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一份,证明2013年9月22日,在刘某某主持下,召集某某村村民代表、村三委会成员及各村民组长讨论了拆迁补偿安置的方案和该方案制定的法律及政策依据。4、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公告,证明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郑政文[2009]127号文执行,并规定了安置的对象、实物安置的标准、拆迁奖励的办法等。[第三组]是该项目的开发协议,以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发放的各种书证。主要说明该项目是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开发,安置补偿的资金是由该公司向政府成立的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指定账户,由项目指挥部用于发放安置补偿所涉及的各项费用。以及耿某某、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郑某某六家拆迁补偿款发放情况。1、郑州市惠济新区核心起步区合村并城综合开发项目协议。2、关于筹集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后续拆迁资金的函。3、专款收入明细账、记账凭证、收据、汇兑。证明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从2013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收到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专款410000000元。4、证明、记账凭证和务工补助表,证明在拆迁工作期间某某村参与拆迁工作的两委委员、组长、党小组长、村民代表等工作人员由指挥部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补助。上述工作人员从指挥部领取了补助。补助资金从指挥部以不可预见费名义支出。5、郑州市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第一份关于拆迁补偿资金兑付情况说明:合村并城项目参与企业将补偿资金打入项目指挥部专户,项目指挥部根据各农户宅基地现状普查表、人口和户籍状况,结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核算,财物人员根据核算结果分批次制作补偿资金发放表,签批后交银行打印存折,当事人凭收到条领取存折。第二份证明某某合村并城补偿款发放先经指挥部审核后,制表—报请刘某某副书记审阅签字—报指挥长胡某某签字—由财政所到信用社打存折。6、郑州市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出具的证明六份,证明根据《郑政文[2009]127号》文件规定,依据附属物普查表及安置补偿,按照未改框架结构相比改框架后金额,王某丙家金额差价为263250元,王某乙家金额差价为84000元,耿某某家差价为133650元,王某甲家的差价为30000元,于某某家的差价为163800元,郑某某家差价为63000元。7、郑州市惠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提供的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9]127号文件一份,证明郑州市征收集体土地建筑物补偿标准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900元/平方米。8、转账支票、进账单、代收代发成功清单、明细各一份,证明2013年12月19日,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毛庄信用社收到27936906元(从尾号为0012转至4018)。2013年12月19日通过毛庄信用社代发给王某丙710400元。王某丙的账户尾号为0889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于2013年12月19日入账710400元。9、转账支票、进账单、拆迁补偿发放花名册、代收代发成功清单各一份,证明2013年12月16日,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毛庄信用社收到36492398.3元(从尾号为0012转至4018)。2013年12月16日发给于某某446382元。于某某的账户尾号为8889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入账446382元。10、转账支票、进账单、拆迁补偿发放花名册、代收代发成功清单各一份,证明2013年12月27日,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毛庄信用社收到43107642.8元(从尾号为0012转至4018)。2013年12月27日发给王某甲388943元。王某甲的账户尾号为6889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入账388943元。11、转账支票、进账单、拆迁补偿发放花名册、代收代发成功清单各一份,证明2013年12月17日,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毛庄信用社收到19844280.8元(从尾号为0012转至4018)。2013年12月17日发给耿某某434530元,发给郑某某350200。耿某某的账户尾号为9889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入账434530元;郑某某的账户尾号为1889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入账350200。12、转账支票、进账单、拆迁补偿发放花名册、代收代发成功清单各一份,证明2013年12月24日,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毛庄信用社收到44644404.65元(从尾号为0012转至4018)。2013年12月24日发给王某乙252820元。王某乙的账户尾号为7889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入账252820元。第四组是耿某某、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郑某某六家的普查登记表、补偿协议和补偿表。说明六家第一次测量的情况,毛某某在第一张表复印件上书写框架,并第一个签名,以及按照签改成框架以后的赔偿情况和签订的赔偿协议。1、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出具的宅基地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二份、补偿表一份,第一份登记表显示王某丙建筑类为3层砖混,房屋平面图上标注3层待定。测量人员:毛某某、弓某某、王某丙等六人,时间:2013年10月11日。第二份在房屋平面图下多出“经实地查看一二三层为框架”,“毛某某”、“属实崔某甲”,补偿表显示户主王某丙房屋结构是按框架结构补偿,建筑物总面积877.5平方米,置换面积280平方米,置换差补300元,补偿标准900元,补偿金额621750元,补偿合计金额710400元。户主:王某丙,核算员:张某甲,包村干部王某丙,时间:2013年10月11日。2、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出具的宅基地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份二份、补偿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各一份,第一份登记表显示耿某某建筑类为3层,二层砖混(待定),第三层砖混,房屋平面图上标注二层待定。测量人员:毛某某、弓某某、王某丙等六人,时间:2013年10月11日。第二份在房屋平面图下多出“经实地查看一二三层为框架”,“毛某某”、“崔某甲”,补偿表显示户主耿某某房屋结构是按框架结构补偿445.5平方米,补偿标准900元,置换面积350平方米,置换补差300元,剩余面积95.5平方米,补偿金85950元。框架结构补偿总金额190950元,总合计金额434530元。户主:耿某某,核算员:杨某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甲方为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乙方为耿某某,见证方为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七项补差金额共计434530元。时间:2013年10月19日。3、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出具的宅基地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份二份、补偿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各一份,第一份原登记表显示户主王某甲建筑类为2个2层砖混,测量人员:毛某某、王某丙、弓某某等七人。第二份在房屋平面图下增添了“经实地看查一层有100平方框架结构,“毛某某”、“崔某甲”。补偿表显示户主王某甲房屋结构是100平方米按框架结构,全部置换,置换补差300元,补充金额30000万。其余按砖混赔偿,总合计金额388943。户主:王某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甲方为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乙方为王某甲,见证方为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七项补差金额共计388943元。时间:2013年10月28日。4、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出具的宅基地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份二份、补偿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各一份,第一份原登记表显示户主于某某建筑类为4层砖混,其中3层结构待定,测量人员:毛某某、王某丙等八人。第二份在房屋平面图下增添了“经实地看查,一、二、三层为框架,“毛某某”,补偿表显示户主弓某某房屋结构三层是按框架结构补偿,建筑物总面积546平方米,置换面积350平方米,置换补差300元,剩余面积196平方,补偿金额176400元,总补充金额281400元,总合计金额446382元。户主:于某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甲方为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乙方为弓某某,见证方为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七项补差金额共计446382元。时间:2013年10月18日。5、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出具的宅基地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份二份、补偿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各一份,第一份原登记表显示户主郑某某建筑类为3层砖混,测量人员:毛某某、王某丁、王某丙等八人。第二份在备注栏增添了“经实地看查一层为框架,“毛某某”、“崔某甲”签字,还有弓龙海签的“属实”字样。补偿表显示户主郑某某房屋结构一层是按框架结构补偿,建筑物面积210平方米,置换面积210平方米,置换补差300元,置换房屋差价补偿金额63000元;另砖混结构建筑物总面积420平方米,补偿标准600元,补偿金额252000元,补偿合计金额350200元。户主:郑某某,核算员:杨某甲,时间:2013年12月15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甲方为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乙方为郑某某,见证方为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七项补差金额共计350200元。时间:2013年10月19日。6、惠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出具的宅基地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二份、补偿表一份,第一份登记表显示王某乙建筑类为2层砖混,第三层彩板房,测量人员:毛某某、王某丙等六人,时间:2013年10月12日。第二份在房屋平面图下多出“经实地查看二层为框架”,“毛某某,另有“属实崔某甲”,补偿表显示户主王某乙房屋结构是按框架结构补偿,建筑物总面积280平方米,置换面积210平方米,置换差补300元,补偿标准900元,补偿金额126000元,补偿合计金额252820元。户主:王某乙,核算员:杨某甲,包村干部王某丙,时间:2013年12月22日。[第五组]其他证据,包括毛某某的到案经过和赃款的退缴情况。1、归案经过,证明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依法进行初查,同日毛某某主动到惠济区检察院依法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于次日立案侦查。2、银行账户明细,证明王某丙尾号为2889的毛庄信用社的账户于2013年12月25日有折取现500000元;毛某乙尾号为4607的庙里信用社的账户于2014年12月23日有折取现100000元。3、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二份和河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二份,证明2015年1月21日,从崔某某处扣押毛某某退还的10万元赃款;2015年3月25日从毛某甲处扣押毛某某受贿的6万元赃款。(二)证人证言第一组证言为耿某某、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五人证明毛某某帮助其更改房屋结构,使其多得了安置赔偿款。并收受耿某某人民币3万元、于某某人民币2万元、王某甲人民币1万元的好处费。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其家的房子本是二层砖混、一层彩钢结构,测量时也是这样,测量后其找到毛某某并给毛某某送烟酒。毛某某将其家的房屋更改成二层框架,一层砖混并最终按此赔偿。其同时找毛某某将其弟王某甲的房屋本是二层砖混更改成了一层框架、一层砖混并由王某甲出一万元钱,通过其将一万元钱送给了毛某某。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其家的房屋通过其哥王某乙找到毛某某将其家房屋本是二层砖混更改成了一层100平方米框架,其余为砖混。其出了一万元钱,通过其哥王某乙将一万元钱送给毛某某表示感谢。3、证人耿某某证言,证明其家的房子本是三层砖混结构,在测量时也登记为砖混,其提出异议后,测量表写成砖混待定。后来其找到毛某某,毛某某将三层砖混改成二层框架,一层砖混,其家按此赔偿,其送给毛某某三万元钱表示感谢。4、证人于某某证言,证明其家的房子本是三层砖混结构,在测量时也登记为砖混,其提出异议后,测量表写成砖混待定。后来其找到毛某某,送给毛某某二万元现金,毛某某直接将三层砖混改成三层框架,其家按此赔偿。5、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其通过找毛某某将自家本是三层砖混的楼房更改成第一层是框架,从而多得赔偿63000元人民币,办这个事情没有给毛某某好处。第二组为王某丁和李某甲的证言,证明王某丙家的房子是砖混结构,后王某丙造了一张假表,更换了原来的表,经毛某某等人签字,将房子改成了三层框架。第三组是证人毛某乙和崔某某证言,证明毛某某在得知王某丙被检察院带走调查后从其女儿毛某乙处借了10万元现金退给了王某丙的爱人崔某某。(三)同案犯供述1、同案犯崔某甲供述,证明毛某某是第三测量组组长,负责第六、第七村民小组的测量、房屋结构的认定和协调测量时的各方面工作。毛某某负责的三组比较混乱,待定的都是由毛某某签字,其看到毛某某签了字也就跟着签字,没有到现场复核,毛某某也能自己直接认定房屋的结构。2、同案犯王某丙的供述,证明其利用毛某某提供的空白表,找王某丁等人帮忙伪造了新表,将自己家原本是三层砖混的房子,改成三层框架,通过毛某某的协调,抽撤了原表,并有毛某某、崔某甲在伪造的表上签字,使其多得263250元赔偿款,其送给毛某某好处费10万元人民币。(四)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惠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挥部担任第三测量组组长,主要负责某某村第六、七村民组宅基地房屋测量和有异议房屋结构的认定工作,在拆迁普查工作期间,其利用自己工作上的职务之便,在王某丙、耿某某、于某某、王某甲、郑某某五人原本是砖混结构的房屋认定为框架结构,使五人多得补偿款,并非法收受王某丙10万元人民币、耿某某2万元人民币、于某某2万元人民币、王某甲1万元人民币,郑某某1万元人民币,共16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在滥用职权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毛某某收受郑某某1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只有被告人毛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该事实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公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毛某某滥用职权造成损失737700元,其受贿15万元,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应当分别在上述规定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并实行数罪并罚。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情节:被告人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其所犯滥用职权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以减轻处罚;其家属退缴了全部赃款,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50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申建贞人民陪审员  李亚军人民陪审员  毛新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郑静娜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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