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葛某与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072号原告:葛某,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胡志会,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甲,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葛某与被告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小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志会和被告邵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正月初六,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在怀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邵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反差很大,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于2014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已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邵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和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2月15日,双方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怀远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邵某乙。2014年9月,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怀民一初字第0312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5月1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虽曾提起离婚诉讼,但其在本次诉讼中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未予支持,故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徐 跃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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