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治军与孙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军,孙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067号原告张治军,男,出生于1969年6月24日。被告孙凤英,女,出生于1960年12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军诉被告孙凤英民家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仍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治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松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孟聪利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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