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郭淑霞与匡学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胶州市人民法院
胶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郭淑霞,匡学正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929号原告郭淑霞,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于志刚,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匡学正,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霞与被告匡学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