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原告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雪亮执行裁定书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许昌市
执行案件
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雪亮,王合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魏执裁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传坤,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雪亮,男,汉族,1956年8月1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孙庄404号。被执行人:王合真,曾用名王合枝,女,汉族,1968年2月2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吴庄社区王庄54号。本院作出的(2010)魏北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雪亮、王合真银行存款39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京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闫玉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