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博摁特贸易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博摁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294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鲁征。委托代理人:广东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博摁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余。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博摁特贸易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虞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宗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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