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3-24
上诉人冯正伟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
刑事案件
二审
冯某某
抢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一终字第00084号原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神木县人民法院审理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神刑初字第004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冯某某犯抢劫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刑初字第004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 慧审 判 员 李 江代理审判员 李海熙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