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振与武庆云民间借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01号原告:孙某,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被告:武某某,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银银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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