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千龙日与金得福、安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图们市人民法院
图们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千龙日,金得福,安佰成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386号原告:千龙日,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金得福,户籍所在地和龙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安佰成,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龙日诉被告金得福、被告安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朴哲万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剩余借款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龙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0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告千龙日负担。审 判 长 林志刚代理审判员 申爱顺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温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