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刘中莲与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郑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中莲,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800号原告刘中莲。委托代理人李智、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罗建中。委托代理人张红梅、何腾飞,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莲诉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艳梅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焦玉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谷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