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2015)原告蔺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蔺某某,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宁某某,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蔺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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