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5
(2015)原告蔺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郯城县人民法院
郯城县
民事案件
一审
蔺某某,宁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蔺某某,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宁某某,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蔺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