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莲与钟万龙、魏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莲,钟万龙,魏家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0408号原告马莲。委托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万龙。委托代理人胡祥,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家祥。原告马莲诉被告魏家祥、钟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莲的委托代理人高开卓,被告钟万龙的委托代理人胡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家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莲诉称,2011年11月19日,被告魏家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支付模板款,被告钟万龙自愿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该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无法找到被告魏家祥。请求判决被告魏家祥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钟万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魏家祥未作答辩。被告钟万龙辩称,被告钟万龙在借条上签字是事实,但原告没有当被告钟万龙的面将100000元交付给被告魏家祥,原告应当提供借款的来源。被告魏家祥已经归还50000元,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9日,被告魏家祥由被告钟万龙担保向原告马莲借款100000元。被告魏家祥向原告马莲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马莲模板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借款:魏家祥-2011.11.19-担保人:钟万龙-2011.11.19”。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被告魏家祥向原告马莲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魏家祥理应及时归还。被告钟万龙作为保证人,因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故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钟万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借款人追偿。被告钟万龙辩称,被告魏家祥已经归还借款50000元,因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钟万龙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家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莲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钟万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钟万龙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家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魏家祥负担,被告钟万龙负连带缴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300元。审 判 长  朱慈双代理审判员  朱兴剑人民陪审员  左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凯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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