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赵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邻水县人民法院
邻水县
民事案件
一审
赵某某,卢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某某,女,苗族,生于1978年10月06日。被告卢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09月0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凤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 员( 实习)刘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