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永伟、李明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永伟,李明兰,刘运长,刘文利,毛炳芹,代福忠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范永伟。被告李明兰。被告刘运长。被告刘文利。被告毛炳芹。被告代福忠。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永伟、李明兰、刘运长、刘文利、毛炳芹、代福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范永伟、李明兰、刘文利、毛炳芹、代福忠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占用审限较长,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王建秀人民陪审员 王庆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