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复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济南青华医院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青华医院,济南市市中区第一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复字第3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济南青华医院,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第一运输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复议人济南青华医院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区法院)(2015)市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市中区法院查明,济南青华医院诉济南市市中区第一运输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3年1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济南青华医院认为,因该案的审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要求中止案件的执行。市中区法院认为,济南青华医院提出的异议请求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为异议也不属于标的异议,不符合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应依法驳回其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济南青华医院的异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济南青华医院不服,向本院复议称:济南青华医院诉济南市市中区第一运输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济南青华医院不服,已经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市中区法院执行的标的物与诉讼案件为同一标的物,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未作出前,审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请求法院维护申请复议人的合法利益。本院查明,1、济南市市中区第一运输公司与济南青华医院、济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市中区法院依法作出(2012)市民初字第350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主要为:一、济南青华医院与济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签订的关于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某某某某某某时代大厦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二、济南青华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某某某某某某时代大厦的房屋腾出,交还给济南市市中区第一运输公司;三、济南市市中区第一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收取济南青华医院交纳的租金400万元予以返还。济南青华医院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3)济民四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市中区法院(2012)市民初字第3504号民事判决;2、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济南青华医院诉济南市市中区第一运输公司、济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3)济民一初字第4号。济南青华医院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依法判令济南市市中区第一运输公司、济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由济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济南市市中区第一运输公司与济南青华医院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由济南市市中区第一运输公司、济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济南青华医院经济损失1000万元;三、案件受理费由济南市市中区第一运输公司、济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案庭审过程中,济南青华医院将第二项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9453519元。2015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济南青华医院的诉讼请求。济南青华医院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他事实与市中区法院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中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在济南青华医院向市中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案件的执行时,市中区法院并未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因此,济南青华医院向市中区法院提出的中止执行的异议申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市中区法院依法驳回济南青华医院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济南青华医院的复议申请,维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崔 盼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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