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建与被告刘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建,刘飞,班旭瑞,薛永军,惠利,殷小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885号原告张建建。被告刘飞。被告班旭瑞。被告薛永军。被告惠利。被告殷小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建与被告刘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该案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催交、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补交诉讼费270元,现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70元,退还原告135元,下剩135元由原告张建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梁亚妮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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