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2日,住南充市高坪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2日,住南充市高坪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在广东务工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08年1月4日在东观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系再婚。2008年3月7日生育儿子罗某乙。原告于2014年3月向高坪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调解和好。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同时双方性格不合,年龄差距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爱赌博,且有家庭暴力倾向。故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罗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同时小孩罗某乙今年刚满7岁半,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需要得到母爱,如果原被告离婚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被告从未对原告施加过暴力。原告诉称被告爱赌博,被告以前确实好赌,但自从原告及孩子迁回东观镇后,被告已大部分改正了爱赌博的习惯。原告诉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属实,家庭开支均是被告在外打工挣钱来维持的,被告还为原告的父亲、妹妹解决了就业问题。因此,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在广东务工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1月4日在东观镇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3月7日生育一子罗某乙。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失和。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资料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在广东务工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经过长时间的了解,于2008年1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具备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后因双方性格差异,时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对于该问题,只要双方以后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多为家庭及子女考虑,夫妻关系是能够修复的。故本院对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小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宋 盼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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