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曾繁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繁进,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长安派出所抓获并送看守所羁押,同月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廖永生,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梧长检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繁进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傅大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繁进及其辩护人廖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曾繁进虚构废品收购信息并通过短信发送给乐某,要求乐某将“货款”人民币73185元打到其持有的户名为石某的银行卡(卡号62×××11)中。同日,乐某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将该笔款项打入上述银行卡。同年6月27日、6月28日、7月9日,被告人曾繁进再次使用同种方式要求乐某分别打款人民币88264元、79738元、75556元到上述银行卡中。乐某按照被告人曾繁进的要求将该三笔款项全部打入上述银行卡。被告人曾繁进将上述4笔款项共计人民币316743元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另查明,因被告人曾繁进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其于2015年1月3日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于2015年1月6日转到梧州市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繁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没有自首和立功情节。3、收押在逃被告人证明、办理寄押被告人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曾繁进于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5日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的情况。4、短信记录,证实2013年6月18日至7月9日被害人乐某收到曾繁进要求转账的四条虚构收货信息以及该信息已经被告人曾繁进指认为实施诈骗所发的信息的情况。5、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交易记录以及银行流水,证实2013年6月18日、6月27日、6月28日、7月9日乐某分别向石某的账号(62×××11)转账73185元、88264元、79738元、75556元及该银行交易已经被告人曾繁进指认确认的情况。6、出入境记录,证实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7月13日曾繁进10次从拱北前往澳门的情况。7、收购记录,证实广西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收购乐某、曾繁进废钢的交易记录的情况。8、证人石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其在罗定市农业银行开办了银行卡并交给曾繁进使用的情况。9、被害人乐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18日至7月9日,其被曾繁进诈骗并分四次向石某的账户转账316743元的情况。10、被告人曾繁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到2013年7月期间,其虚构“车号”、“收货”等信息四次骗取被害人乐某将交易货款转账到其所持的石某银行卡,并将四次虚构得来的交易货款316743元用于赌博的事实。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辨认的相关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吻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繁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繁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繁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坦白,并当庭认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害人有疏忽大意一般过错的意见,经查,正是被害人基于与被告人认识对其信任的基础上,不疑有他,将货款给其,被害人本身没有过错,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提出其骗被害人的钱并非出于恶意,愿意认罪悔罪,且家庭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繁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交)。二、责令被告人曾繁进退赔被害人乐汉永人民币3167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黎勇慧代理审判员陈锦炎人民陪审员黄子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辛璧如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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