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昆山市旅游发展总公司与韩红旗、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旅游发展总公司,韩红旗,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昆山市旅游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北后街8号。法定代表人范小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福建,该公司员工。被告韩红旗。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路161号五层。法定代表人朱阿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昆山市旅游发展总公司与被告韩红旗、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旅游发展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昆山市旅游发展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陆翔宇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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