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三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明仁诉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小庄村民委员会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仁,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小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131号原告孙明仁,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安防修、李海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小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负责人代表张士彬,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蔡淮涛,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明仁诉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小庄村民委员会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明仁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小庄村民委员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明仁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小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仁撤回对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小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孙明仁负担。审 判 员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魏 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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