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章灿礼与博州瑞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灿礼,博州瑞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洁,赵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章灿礼,男,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博乐市吉龙亮化装修业主,���博乐市顾里木图路卓路鸿盛园小区。委托代理人刘兵,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博州瑞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友谊路97号。法定代表人李宗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车明,该公司行政部人力资源专员。第三人张洁,女,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南城天博诚业电脑控制员,住博乐市和馨苑小区*号楼。第三人赵楠,男,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博州瑞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部经理,住博乐市银河小区2号楼2单元。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灿礼与被执行人博州瑞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66777.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166777.8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帐户无存款,不能支付案件款,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文审判员  李吉妹审判员  孙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欧 龙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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