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付立坤与高松、南皮县兴达铸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立坤,高松,南皮县兴达铸造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南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付立坤。被告高松。被告南皮县兴达铸造厂,住址河北省南皮县冯家口镇铁道西负责人郭凤兰原告付立坤与被告高松、南皮县兴达铸造厂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松、南皮县兴达铸造厂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有十多年,负责管理生产,由于被告经营不好,到现住还拖欠原告工资69070元没有给付,被告另有15000元借款也没有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躲着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原告的工资84070元。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高松于2014年2月10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2、2015年2月7日被告高松和南皮县兴达铸造厂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高松和被告南皮县兴达铸造厂的负责人郭凤兰系母子关系,被告高松在被告南皮县兴达铸造厂负责财务和招工等工作。原告在被告南皮县兴达铸造厂工作长达十年,负责管理生产,由于被告的经营状况不好,经常拖欠工资,自2014年至2015年共计拖欠原告工资69070元,被告高松另在原告处借款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能给付。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高松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二张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被告应按照其承诺向原告支付尚拖欠工资69070元,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拖欠工资的诉求,理由正当,理应予以支持。被告高松作为被告南皮县兴达铸造厂的工作人员,为原告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原告的工资应由被告南皮县兴达铸造厂偿还。原告主张15000元借款应由二被告偿还,但原告只提供了高松签名的欠条一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此借款与被告南皮县兴达铸造厂有关,此借款应由被告高松偿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南皮县兴达铸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工资69070元。被告高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元,由被告南皮县兴达铸造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昝 越代理审判员 冯 杰人民陪审员 杨卫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志勇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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