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安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阴市人民法院
华阴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安某某,严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安某某,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严某某,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宏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