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虎与孙启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141号原告:孙虎,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孙启虎,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店埠镇孙滩村南院*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原告孙虎与被告孙启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臧传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启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虎诉称:2006年4月28日,被告因需要向原告借款,考虑双方同村,关系较好,原告遂借给被告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依法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2%月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孙虎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证据2、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孙启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被告孙启虎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因缺席,也未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原告孙虎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系同村居民,关系较好。2006年4月28日,被告因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孙虎人民币10000.00壹万元整孙启虎2006.4.28”。嗣后,原告就上述借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拖欠未还。2015年5月20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因被告缺席,致本院调解不能。本院认为:被告孙启虎向原告孙虎出具借条,计借原告人民币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据条诉请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10000元,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利息之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不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启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孙虎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传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徐萧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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