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隆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杨时源与陈少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隆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杨时源,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易伟,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少群,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申请执行人杨时源与被执行人陈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隆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少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杨时源借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少群去向不明,本院对其名下若干财产已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也已向本院申请参与其他案件的财产分配。由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分配等处置需要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分配等处置尚需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隆执字第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楠人民陪审员 许 群人民陪审员 林贵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选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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