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惠萍、陈福明等与陈福明、陈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萍,陈福明,陈利,德清森磊矿业有限公司,计卫全,陈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301号原告:黄惠萍。委托代理人:邱伟国。姚杰,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明。被告:陈利。被告:德清森磊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6551-X)。法定代表人:陈福明。被告:计卫全。被告:陈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萍与被告陈福明、被告陈利、被告德清森磊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计卫全、被告陈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萍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1712元,由原告黄惠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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