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东江审 判 员  肖永兰代理审判员  郭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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