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黄某甲、区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区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70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文化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公民身份号码×××2619。因本案于2015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区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公民身份号码×××2639。因本案于2015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区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陈某与同事林某乙(均另案处理)发生争吵。2015年5月5日凌晨1时30分许,陈某纠集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乙(另案处理),持水管、皮带到林某乙的宿舍珠海市香洲区石花东路九洲花园13栋一楼102房,陈某用脚踢房门时,林某乙从挂在门后的一件衣服口袋内拿出一把小刀。陈某踢开门后,林某乙先持小刀捅伤被告人黄某甲的左手臂。陈某、黄某乙及被告人黄某甲持水管、皮带冲进房内殴打林某乙,林某乙持刀挥舞,又刮伤陈某的右手拇指。黄某乙于是回宿舍叫上被告人区某,并各持一条水管冲进九洲花园13栋一楼102房,对躲在厕所内的林某乙进行殴打。陈某将房内桌子上正在充电的三部手机摔在地上,致三部手机损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2元)。后被告人黄某甲、区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及被害人林某乙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陈某所受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黄某乙、林某甲、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区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区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二、被告人区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钢管二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叶世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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