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0
陈某与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茂名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陈某,麦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被告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邓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