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被告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邓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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