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邓小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小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508号罪犯邓小龙,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鄂武昌刑初字第004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30日交付执行。2014年5月12日,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邓小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小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4个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邓小龙已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可以从宽掌握。鉴于罪犯邓小龙的剩余刑期不足十个月,本院酌定对其减去余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小龙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哲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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